(2016)豫0928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益民受贿、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刑初94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益民,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回族,大学本科,2005年2月份至2007年7月份任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局长,2007年8月份任河南省交警总队总队长。捕前住郑州市。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16年8月10日经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即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8月20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田孝礼,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志福,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益民犯受贿、贪污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世强、马丽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益民及其辩护人田孝礼、赵志福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犯罪的犯罪事实1、2011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以某公司销售的设备质量有问题为由,并以女儿在美国买房为名,向某公司董事长章某1索要25万美元。2011年7月11日,章某1在香港通过张某1中国银行账户向张益民女儿张金的美国账户转账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9.418万元),由张金在美国消费使用。2、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前后两次通过刘某2收受新郑市富达驾校老板刘某1共计200万元现金,并为富达驾校考场报备审批过程中提供帮助,其中100万元用于其个人住房装修及个人消费,另外100万元于2015年5、6月份通过刘某2退还给刘某1。3、2013年4月份,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郑州市智通驾校、漯河市大正驾校负责人王某1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8.6624万元),并为郑州市智通驾校、漯河市大正驾校考场报备审批过程中提供帮助,2013年5月份,张益民将该3万美元带去美国给其女儿张金。4、2013年,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河南开德合同能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裴某1万美元、价值15万元的山水画一幅、价值8万元的洛宁神灵寨山水画一幅以及价值11.69万元的50年茅台酒一箱,为河南开德合同能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开封世纪人考场、尉氏鸿达考场报备审批过程中提供帮助。2013年5月份,张益民将该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1796万元)带去美国给其女儿张金。价值15万元的山水画和价值8万元的洛宁神灵寨山水画现已提取。5、2016年4月份,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向开封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徐某1索要黄金叶天叶香烟3箱、茅台酒2箱(价值3.1万元),向新乡市公安局副局长秦某索要黄金叶天叶香烟20条(价值1.6万元),将烟、酒用于私人招待及送人情使用。6、2005年至2007年之间,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中原油田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时任中原油田公安局第一油区警察支队支队长王某3共计18万元现金,并为王某3在职务提拔过程中提供帮助;2010年初,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时任中原油田公安局党委委员兼直属分局局长王某310万元现金,并为王某3在职务提拔过程中提供帮助。该28万元现金用于其个人消费。7、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时任中原油田公安局副局长马某1共计16万元现金,并为马某1在职务提拔过程中提供帮助。该16万元现金用于其个人消费。8、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2008年上半年非法收受中原油田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高某2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8591万元)、2011年春节前非法收受高某2人民币1万元,并为高某2在职务提拔过程中提供帮助。张益民将1万美元带去美国给其女儿张金,1万元现金用于其个人消费。9、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中原油田公安局油区支队支队长杨某2共计5万元现金,并为杨某2在职务提拔过程中提供帮助。张益民将5万元现金用于其个人消费。10、2005年8月11日和2005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北京某公司中标承建中原油田公安局指纹识别系统等三项信息化工程项目过程中,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北京某公司董事长刘某6共计50万元现金。某公司分两次将50万元转入王府井广告公司。王府井广告公司董事长张宏宇出国时,将50万元送给了张益民在美国的女儿张金,由张金在美国消费使用。(二)贪污犯罪的事实1、2007年3月,被告人张益民为去北京参加秦玉海(时任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的摄影展,利用担任中原油田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向时任中原油田供电公司经理史某2索要“赞助款”10万元,后将该10万元侵吞用于个人消费。2、2007年5月,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中原油田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向时任中原油田输油管理处经理王某6协调单位“赞助款”,后张益民将该管理处提供的“赞助款”8.7万元侵吞用于个人消费。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益民,宣读了其供述和辩解,证人章某1、张某1、王某2、刘某1、刘某2、孙某1、张某2、李某、王某1、刘某3、杜某、徐某1、裴某、丁某、蔡某、于某、郭某1、郭某2、郭某3、徐某2、袁某、董某新、张某3、刘某4、史某1、高某1、秦某、赵某、韩某、王某3、杨某1、刘某5、周某、王某4、马某1、熊某、高某2、杨某2、刘某6、孙某2、杨某3、史某2、刘某7、司某、王某5、王某6、马某2、孙某3证言,户籍证明,河南省财政厅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河南省公安厅招标项目明细及付款明细,章某1身份证件,香港某公司中国银行明细,华侨商业银行(张某1)账户明细,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客户通知书,三星SM-G9198、号码为139××××5311的手机通讯录,南京某公司章程,河南省公安厅驾驶人考试项目招标文,河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向南京多伦科技有限公司汇款凭证,卡号为62×××81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复印件,卡号为62×××60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复印件,张某2邮政储蓄银行明细,新郑市安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备案登记材料,郑州市嵩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备案登记材料,新郑市富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备案登记材料,《丁某山水长卷》《河洛神灵寨山水画,卡号为62×××81的交易明细复印件,河南省新郑金芒果实业总公司开封天叶分公司编号为06027315、06027316、06027317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银行存款日记账本”复印件,中原油田油气储运管理处记账凭证复印件相关票据,显示“金额87399元,经办人马某2”,“2007年5月23日濮阳市恒琪物质有限公司与中原油田分公司油气储运管理处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濮阳市恒琪物质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4日开具的9台电脑的发票复印件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益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8.7万元,数额较大;又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500.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益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第四起犯罪中,裴某所送的一箱50年茅台酒,公诉人提供了华致精品酒水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清单及增值税发票,但不能证实该公司销售的50年茅台就是控方指控的裴某送给张益民的50年茅台酒,而且也无法证实50年茅台酒是真酒,其真实价值难于确定;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中,对秦某送的价值1.6万元的香烟,既没有相应的支付票证、购物发票无法证实所购买的香烟是真烟,也无实物对其价值予以鉴定和裴某所送的烟酒一样无法确定其价值,不应予以认定;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六、七、八、九起犯罪中,被告人张益民在2007年7月份已离开中原油田公安局调回到省里,对王某3、马某1、高某2、杨某2等人的职务升迁,只是到公安厅政治处推荐了一下,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十起犯罪中,张益民只是在北京某公司与王府井广告公司之间针对广告业务进行了介绍,至于两公司之间是否发生广告业务,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履行,张益民均不知道,指控张益民收受北京某公司刘某65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两起贪污犯罪,被告人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以其个人名义索要的赞助费,也没有直接转到中原油田公安局的账号上,而是经其他公司的账号进行周转后,将款提现后,直接给了张益民。对此两起犯罪应认定为受贿,而不应定性为贪污。另外,被告人张益民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积极退赃情节,系初犯,请求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以南京某公司销售的设备质量有问题为由,并以女儿在美国买房为名,向某公司董事长章某1索要25万美元。2011年7月11日,章某1在香港通过张某1中国银行账户向张益民女儿张金的美国账户转账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9.418万元),由张金在美国消费使用。本起事实,被告人当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某2、张某1、王某2证言,河南省财政厅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河南省公安厅招标项目明细及付款明细、某公司中国银行明细、华侨商业银行账户明细、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客户通知书、三星SM-G9198手机通讯录、南京某公司章程、河南省公安厅驾驶人考试项目招标文件、河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向南京某公司汇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二、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前后两次通过刘某2收受新郑市富达驾校老板刘某1共计200万元现金,并为富达驾校考场报备审批过程中提供帮助,其中100万元用于其个人住房装修及个人消费,另外100万元于2015年5、6月份通过刘某2退还给刘某1。本起事实,被告人当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某、刘某1、刘某2、孙某1、张某2、李某证言,张某2邮政储蓄银行明细、新郑市富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备案登记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三、2013年4月份,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郑州市智通驾校、漯河市大正驾校负责人王某1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8.6624万元),并为郑州市智通驾校、漯河市大正驾校考场报备审批过程中提供帮助,2013年5月份,张益民将该3万美元带至美国给其女儿张金消费使用。本起事实,被告人当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1、孙某1、刘某3、杜某证言,郑州市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备案登记材料、结婚证复印件、漯河市大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备案登记材料及考场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四、2013年,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河南开德合同能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裴某1万美元、价值15万元的山水画一幅、价值8万元的洛宁神灵寨山水画一幅以及价值11.69万元的50年茅台酒一箱,为河南开德合同能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开封世纪人考场、尉氏鸿达考场报备审批过程中提供帮助,2013年5月份,张益民将该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1796万元)带去美国给其女儿张金。价值15万元的山水画和价值8万元的洛宁神灵寨山水画现已提取。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益民供述与辩解,证明我是通过开封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徐某1介绍认识的裴某,他在开封开设的有驾校,并且不止一所驾校,具体几所我不清楚。裴某曾托开封交警支队长徐某1送给我1万美元、还出钱请几个画家帮我画了一副我洛宁老家的山水画;他还送给我一副丁某的卷轴画、一箱茅台酒。2、证人徐某1证言,开封市的河南省开德集团董事长裴某与张益民之间有经济往来,裴某托我给张益民送过1万美金,裴某还给张益民送过一幅丁某的长卷画、一箱50年茅台,并且还替张益民找画家郭某2画了一幅山水画。3、证人裴某证言,为感谢省交警总队总队长张益民对我的驾校和考场业务的支持和帮助,2013年以来,我相继送给了张益民1万美金、一幅价值15万元的山水人物画、1箱50年茅台酒、帮张益民付了画家郭某2的8万元劳务费。4、证人丁某证言,2012年12月份的一天,开封市公安局的蔡某领着裴某到我家,说要两幅长卷画,我说可以,开始说的是每幅画20万元,看蔡某的面子收了每幅画15万元,裴某就让人给我打了30万元,然后裴某拿走了我一幅创作好的长卷画,就和蔡某走了。到2013年下半年的时候,裴某又来我家把另外一幅长卷画取走了。5、证人蔡某证言,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我领着裴某到丁某家,说要两幅山水长卷画,丁某说可以,开始说的是每幅长卷画20万元,最后经过协商,每幅长卷画要了15万元,两幅长卷画总共要30万元,接着裴某要了丁某的银行账号,他安排他媳妇给丁某打了30万元,丁某有一幅长卷画创作好的,裴某就拿走了,还让丁某再创作一幅内容相似的长卷画,6、证人于某证言,2013年7月份的一天,裴某叫上我在郑州东区的西舍品茗餐厅请张益民吃饭,还是让他帮忙审批世纪人驾校升级社会化考场和解决异地考生受理难的问题,当时我让司机开车拉我去的,没有坐裴某的车。吃饭的时候,裴某拿了一幅画,是开封一个大师的画,裴某还让大家观赏了一下,我记得是一幅很长的山水画,其他的我就不太清楚了,7、证人郭某1证言,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我老公裴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一个叫丁某的人汇30万元,说是买画用,并通过手机信息发了一个丁某的建设银行账号给我,账号现在记不清了,我就从我的工商银行账户中给丁某的建设银行账户汇入了30万元。8、证人郭某2证言,2013年8月份的一天,裴某找到我说想让我给一个领导画幅画,过了没几天,一个叫徐某1的人给我打电话说他是开封市交警支队长,裴某让他和我联系给省公安厅的一个领导画幅画,我说可以。我给裴某打了个电话跟他协商酬劳的问题,最后我只向他要了8万元钱,收到钱后,我找了几个画家准备按照张益民的要求开始创作,徐某1随后安排两个同志开车带着我们一起去了洛宁实地考察了一下,回来后我们就开始创作了,整个创作时间大概持续了一年多的时间。大概到了2014年10月份,我们把作品创作好之后,我和袁某两个人将装裱好的画送到了张益民家里。当时张益民家已经装修好了,我们把画挂到他家的客厅里。9、证人郭某3证言,在2013年9月份左右的时候,具体日期记不清了,郭某2找到我说要合作一幅画,合作的人有郭某2、张富华、徐某2,我们四个合作一幅画,以洛阳洛宁山水为题材的影集内的景色创作一幅画,我说好的,过了几天,郭某2给了我2万元现金,说是辛苦费。我和郭某2、张富华三个就去了洛宁,实地看了一下。大概到了2014年10月份左右的时候,我们把作品创作好之后,郭某2就将画拿走了,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10、证人徐某2证言,在2013年9月份左右的时候,具体日期记不清了,郭某2找到我说要合作一幅画,合作的人有郭某2、张富华、郭某3,我们四个合作一幅画,以洛阳洛宁山水为题材的影集内的景色创作一幅画,我说好的,过了几天,郭某2给了我1万元现金,说是辛苦费。大概到了2014年10月份,我们把作品创作好之后,郭某2就将画拿走了,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这幅画长2.8米左右,宽1米左右,里面的内容是以洛宁的山水为题材。11、证人袁某证言,2013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郭某2找到我,给我说他想创作一幅画送给省公安厅的领导。大概到了2014年10月份左右的时候,郭某2把作品创作好之后,拿到我的店里让我给装裱,一个星期左右,我把画装裱好之后,徐某1派车拉着我和郭某2将装裱好的画送到了领导家里,画的面积大约有20平方尺。装好之后,回到开封,过了没几天,郭某2给了我3万元的装裱费。装裱用的是花梨木,是红木的一种,所以要的价格比较高。12、证人董某新证言,2013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张益民让我送他到郑州东区西舍品茗餐厅吃饭,吃饭中间的时候,一个人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说张总(张益民)让往车上放一箱酒,我说在路边停着,然后一个人开着比亚迪车过来搬了一箱酒放在了后备箱中。过了一会,张益民吃完饭坐上车后,我给张益民说:“张总,有人放车上了一箱酒”,张益民说:“我知道这个事”,接着我就驾驶车辆载着张益民回他的家了(公安厅燕南家属院),到他家楼下之后,我把那箱50年茅台酒搬到了张益民家的地下室中,然后,我就开车走了。13、证人张某3证言,2013年7月份的一天,裴某董事长让我开车拉了两箱50年茅台酒去酒店请张益民吃饭,其中有一箱酒放到了张益民的车上了。14、华致精品酒水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郭某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丁某建设银行账户明细、郭某2中国银行账户明细、河南开德集团企业集团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开封市世纪人驾校、尉氏鸿达驾校营业执照、筹建开封世纪人、尉氏鸿达考场申请书。15、物证:《丁某山水长卷》、《河洛神灵寨山水画》。本起事实,被告人当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1、裴某、丁某、蔡某、于某、郭某1、郭某2、郭某3、徐某2、袁某、董某、张某3证言,华致精品酒水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郭某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丁某建设银行账户明细、郭某2中国银行账户明细、河南开德集团企业集团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开封市世纪人驾校、尉氏鸿达驾校营业执照、筹建开封世纪人、尉氏鸿达考场申请书,《丁某山水长卷》、《河洛神灵寨山水画》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五、2016年4月份,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向开封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徐某1索要黄金叶天叶香烟3箱、茅台酒2箱(价值3.1万元),向新乡市公安局副局长秦某索要黄金叶天叶香烟20条(价值1.6万元),将烟、酒用于私人招待及送人情使用。本起事实,被告人当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1、裴某、刘某4、史某1、高某1、秦某、赵某、韩某证言,河南省新郑金芒果实业总公司开封天叶分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开封市开发区元通商贸有限公司进货销售单和华致精品酒水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六、2005年至2007年之间,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中原油田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时任中原油田公安局第一油区警察支队支队长王某3共计18万元现金,并为王某3在职务提拔过程中提供帮助;2010年初,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时任中原油田公安局党委委员兼直属分局局长王某310万元现金,并为王某3在职务提拔过程中提供帮助。该28万元现金用于其个人消费。本起事实,被告人当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3、杨某1、刘某5、周某、王某4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履历表、任免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七、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时任中原油田公安局副局长马某1共计16万元现金,并为马某1在职务提拔过程中提供帮助。该16万元现金用于其个人消费。本起事实,被告人当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1、熊某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履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八、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2008年上半年非法收受中原油田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高某2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8591万元)、2011年春节前非法收受高某2人民币1万元,并为高某2在职务提拔过程中提供帮助。张益民将1万美元带去美国给其女儿张金,1万元现金用于其个人消费。本起事实,被告人当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2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履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九、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中原油田公安局油区支队支队长杨某2共计5万元现金,并为杨某2在职务提拔过程中提供帮助。张益民将5万元现金用于其个人消费。本起事实,被告人当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2、马某1的证言,干部履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十、2005年8月11日和2005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北京某公司中标承建中原油田公安局指纹识别系统等信息化工程项目过程中,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北京某公司董事长刘某6共计50万元现金。某公司分两次将50万元转入王府井广告公司。王府井广告公司董事长张宏宇去香港时,将50万元转给了张益民在美国的女儿张金,由张金在美国消费使用。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益民供述与辩解,证明在2005年上半年的时候,北京某公司中标了我们中原油田公安局的信息工程,当时某公司为表示感谢,往张宏宇的王府井广告公司转了50万元,后张宏宇将该50万元换算成美元转给了我在美国的女儿。2、证人刘某6证言,证明在2005年4月、9月份的时候,中原油田搞信息化建设,和我们某公司签订了两份工程合同。在做这个工程期间,张益民安排我公司给一个叫北京王府井广告有限公司分两笔共转账50万元的广告费,实际上我们公司并没有在该公司做任何广告推广业务。3、证人孙某2证言,证明张益民当了中原油田公安局长不久,在2005年4月、9月份的时候,他要在单位搞信息化建设,找到我和我们某公司签订了两份工程合同。做这个工程期间,张益民安排我们公司给一个叫北京王府井广告有限公司分两笔共转账50万元的广告费,实际上我们公司并没有在该公司做任何广告推广业务。4、证人杨某3证言,证明2005年张益民任中原油田公安局局长的时候,在我们公安局推行信息化建设。当时我任刑侦支队支队长,刑侦设备这一块儿是我负责的。信息化建设的时候和某公司签订过两个合同。一个是在2005年4、5月份的时候签订的,一个是在2005年8、9月份的时候。当时周来春副局长抓刑侦工作,是他安排的我去和海鑫签订的合同。5、指纹、掌纹自动识别系统建设项目合同书及附件、记账凭证及收款单、北京王府井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建设银行转账凭证及发票。本起事实,被告人当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6、孙某2、杨某3证言,指纹、掌纹自动识别系统建设项目合同书及附件、记账凭证及收款单、北京王府井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建设银行转账凭证及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十一、2007年3月,被告人张益民为去北京参加秦玉海(时任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的摄影展,利用担任中原油田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向时任中原油田供电公司经理史某2索要“赞助款”10万元,后将该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本起事实,被告人当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史某2、刘某7、司某、王某5、马某1证言,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及汇款凭证、郑州宏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明细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十二、2007年5月,被告人张益民利用担任中原油田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向时任中原油田输油管理处经理王某6协调单位“赞助款”,后张益民将该管理处提供的“赞助款”8.7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本起事实,被告人当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6、马某2、杨某3、孙某3证言,马某2辨认笔录,中原油田油气储运管理处记账凭证复印件相关票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濮阳市恒琪物质有限公司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益民举报同监室人员程保平有三起盗窃漏罪情形,后经公安机关查实,程保平有一起盗窃电动三轮车的犯罪事实。另有综合证据: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悔过书、干部履历表及任免通知、中国银行汇率证明、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加强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通知、退赃笔录及转款凭证、濮阳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证明、举报材料、犯罪线索转递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三张汇款凭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情况说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系司法人员依法调取,已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益民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519.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益民犯受贿罪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指控张益民两起贪污犯罪的事实,本院认为张益民以其个人的名义,向中原油田供电公司索要的“赞助费”10万元和中原油田输油管理处提供的“赞助款”8.7万元,并没有将钱直接转到中原油田公安局的对公账户上,而是经其他公司的账号进行周转后,将款提现,直接交给了张益民,由其挥霍使用,该两起犯罪符合受贿罪之特征,应认定为受贿犯罪为宜。对张益民辩护人认为该两起贪污犯罪应认定为受贿犯罪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益民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2016年10月15日张益民举报同监室人员程保平有三起盗窃漏罪情形,后经公安机关查实,程保平有一起盗窃电动三轮车的犯罪事实,张益民有立功表现,其家人能积极退回大部分赃款,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张益民第四起犯罪中,裴某所送的一箱50年茅台酒,公诉人提供了华致精品酒水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清单及增值税发票,但不能证实该公司销售的50年茅台就是控方指控的裴某送给张益民的50年茅台酒,而且也无法证实50年茅台酒是真酒,其真实价值难于确定;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中,对秦某送的价值1.6万元的香烟,既没有相应的支付票证、购物发票无法证实所购买的香烟是真烟,也无实物对其价值予以鉴定和裴某所送的烟酒一样无法确定其价值,不应予以认定;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六、七、八、九起犯罪中,张益民在2007年7月份已离开中原油田公安局调回到省里,对王某3、马某1、高某2、杨某2等人的职务升迁,只是到公安厅政治处推荐了一下,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十起犯罪中,张益民只是在北京某公司与王府井广告公司之间针对广告业务进行了介绍,至于两公司之间是否发生广告业务,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履行,张益民均不知道,指控张益民收受北京某公司刘某65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与张益民的供述,证人证言,《丁某山水长卷》和《河洛神灵寨山水画》,河南省新郑金芒果实业总公司开封天叶分公司编号为06027315、06027316、06027317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等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益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27年8月9日止)。二、被告人张益民所退赃款300万元及其家属上缴的《丁中一山水长卷》和《河洛神灵寨山水画》两幅予以没收,其中赃款200万元及两幅画由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另外100万元赃款由濮阳县人民法院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张益民退赃196.2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普选审 判 员 杨 彬审 判 员 王 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道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