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伟与齐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齐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718号原告:陈伟,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齐志海,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陈伟与齐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陈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