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民终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盘锦市出租车第一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明、李光辉、李冰、刘五金、周九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陈丽、沈阳顺安通运输有限公司、刘志强、沈阳市皇姑区金畅达车辆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盘锦市出租车第一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刘五金,周九英,孙明,李光辉,李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陈丽,沈阳顺安通运输有限公司,刘志强,沈阳市皇姑区金畅达车辆服务中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终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市出租车第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李厚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萍,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辛国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亮,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五金,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九英,女,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被上诉人刘五金、周九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颖,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明,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与孙明系兄弟关系),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辉,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冰,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负责人:张小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文军,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新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顺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强,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金畅达车辆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投资人:吴雅君,该中心经营者。上诉人盘锦市出租车第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明、李光辉、李冰、刘五金、周九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保险公司)、陈丽、沈阳顺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刘志强、沈阳市皇姑区金畅达车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畅达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理由如下:一、辽xx号出租车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还是服务关系事实不清。根据出租车公司与辽xx号出租车业主签订的《经营、服务协议》、交通管理部门为该车辆核发的行驶证及运输证、工商部门为辽xx号出租车业主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盘锦市运输管理处出具的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业主为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的《情况说明》,一审判决认定辽xx号出租车与出租车公司是挂靠关系依据不足;二、一审判决未依当事人申请追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为当事人不当。辽xx号出租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被上诉人李冰和刘五金、周九英均申请追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一审法院应依当事人申请追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为当事人;三、辽x**号车辆是否应扣除10%免赔的事实不清。辽x**号车主金畅达服务中心与永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是否约定不得超载,刘志强驾驶辽x**号车是否存在超载事实;四、一审判决中保保险公司承担4万元赔偿依据不足。辽xx号出租车在中保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保额1万元,一审判决中保保险公司承担4万元事实不清。为查明本案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盘山县人民法院(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3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盘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盘锦市出租车第一服务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洪 亭审判员 周慧君审判员乔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婷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