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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林清海、从珊珊、王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林清海,从珊珊,王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62号申请执行人: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电缆街60号。法定代表人刘功武,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清海,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下城子镇。被执行人:从珊珊,女,1977年8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下城子镇。被执行人:王钢,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清海、从珊珊、王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租金297507.2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57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7141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