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民终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包涵与王淑华、李振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涵,王淑华,李振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民终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涵,住辽宁省阜新市海洲区。委托代理人席秀臣,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华,住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委托代理人郑光辉,朝阳市双塔区南塔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新,住朝阳市双塔区。上诉人包涵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1302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包涵申请撤回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上诉人包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包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702元,减半收取3851元,由上诉人包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崇文审判员 沈春义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