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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徐晓健瞿宝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26执3064号被执行人瞿宝兴,男,1984年6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徐晓健与瞿宝兴(2017)浙0726执306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瞿宝兴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明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天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