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魏细园与方小羊、杜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细园,方小羊,杜冬秀,浙江佧莱特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3民初1117号原告:魏细园,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富,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斯,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小羊,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平,江西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冬秀,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浙江佧莱特门窗有限公司。住所:萧山区党湾镇镇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83232777N。法定代表人:杜冬秀。原告魏细园与被告方小羊、杜冬秀及浙江佧莱特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佧莱特门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细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富、张瑞斯,被告方小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平,被告杜冬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细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方小羊、杜冬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1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佧莱特门窗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被告杜冬秀、方小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同意借款并于2014年1月21日通过转账方式将100万元转给被告方小羊。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本息。2016年7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杜冬秀、方小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1万,当即两被告出具借条(转结条)一份给原告“今借到魏细园计人民币柒拾壹万元整(¥710000)今借人:方小羊、杜冬秀。2016.7.18”。借条同时言明为转借条,此后没有利息。出具借条后由于两被告未还款,2016年8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杜冬秀、方小羊提供担保,后被告佧莱特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约定担保范围及期限。此后原告几经催收无果,被告拖欠至今未还,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被告方小羊辩称,2016年7月18日出具的借条是转借的借条,该张借条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我已偿还80余万元,我总共借取的是100万元,该张转结条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杜冬秀辩称,佧莱特门窗公司的担保是无效的。盖的是合同章,并不是公司公章,原、被告双方没有业务来往,当时原告在我们家闹,要我一定要盖章,随便我盖什么都可以。本来借条我们都不愿出具的,双方为利息争论,原告说先写上去,也许当时是我太着急了,想让原告快点离开。被告卡勒特门窗公司辩称,担保是无效的。盖的是合同章,并不是公司公章,原、被告双方没有业务来往。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方小羊、杜冬秀系夫妻关系,其对2016年7月18日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没有仔细核算清楚,本院认为,该借条系原告与被告方小羊、杜冬秀就2014年1月21日的借款100万元本息进行结算后,被告方小羊、杜冬秀向原告所出具,该借条注明系转结条此后没有利息,被告方小羊、杜冬秀均在欠条上签字,应视为被告方小羊、杜冬秀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方小羊、杜冬秀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小羊、杜冬秀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了借款,后原告与被告方小羊、杜冬秀就借款进行结算后,被告方小羊、杜冬秀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方小羊、杜冬秀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佧莱特门窗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担保书上所盖公章虽然并非行政公章,但该合同专用章系法人杜冬秀亲手加盖,证明杜冬秀允许了保证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且杜冬秀本人在担保书上签字,被告佧莱特门窗公司仅以所盖公章非行政公章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佧莱特门窗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构成保证。原告与被告佧莱特门窗公司未约定保证方式,推定为连带保证。担保书中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后两年,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佧莱特门窗公司尚在保证期间,应对被告方小羊、杜冬秀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佧莱特门窗公司承保证责任后,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被告方小羊、杜冬秀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小羊、杜冬秀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魏细园借款71万元。二、被告浙江佧莱特门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浙江佧莱特门窗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小羊、杜冬秀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70元,由被告方小羊、杜冬秀、浙江佧莱特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兴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