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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满堂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陈庆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2826号原告:满堂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971189538,住所地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18号8层B4、B5座。法定代表人:陈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炤,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庆顺,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系被告陈庆顺妻子),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照翔,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满堂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满堂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原告满堂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仁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慧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