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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行初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郑明与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281行初第12号原告郑明,男,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赤壁市城西老市。被告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局局长。地址:赤壁市沿河大道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诉被告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子琼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徐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赟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