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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金伟、童登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伟,童登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伟,男,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童登娥,女,1958年1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原住安徽省凤台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王金伟与童登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童登娥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