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德怀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陕01刑申21号刘德怀(又名刘海孙):你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对西安市灞桥人民法院(2016)陕011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7)陕01刑终1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本案属于征地纠纷、阻拦工地施工是为了集体利益而并非为个人利益,原审裁判量刑明显偏重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刘德怀指使他人组织村民聚众阻拦工程正常施工,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且系首要分子,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正确。因刘德怀在原二审上诉期间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当地政府征地未签合同、未付征地款及本案属于征地纠纷而不是在他人土地上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一审法院根据被害人武邦、钱其敏的陈述及证人刘忠建、刘侃、刘双有等证人证言认定刘德怀为承揽工程指使他人组织村民聚众阻拦施工的行为并非是为了争取刘村集体利益的事实证据充分,且村民王清贤、高芳兰、刘会兰、毛慧兰等证人证言亦证明自己参与阻拦施工系为获取个人报酬,二审法院认为刘村与当地政府是否就征地存在纠纷并非刘德怀指使村民聚众阻拦施工并给正常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合法理由是正确的。一审判决考虑刘德怀有自首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正确。故刘德怀认为原判决量刑偏重申诉依据不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