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曹善生与被告马春祥、高礼信物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善生,高礼信,马春祥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582号原告:曹善生,男,汉族,住佳县。被告:高礼信,男,汉族,住佳县。被告:马春祥,男,汉族,住佳县。原告曹善生与被告马春祥、高礼信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善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任家畔村“魁星楼”处的两条梯田地归原告所有;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都是同村人,2000年左右,白云山修停车场时,被告高礼信任村支书,将原告的一块自留地私自卖给白云山管理局用于修理停车场,当时原告不在家,原告的前妻马静茹(又名马东元)多次找被告高礼信理论,被告高礼信不予理睬。2002年,被告高礼信和马静茹的弟弟马春祥(2002年为村支书)商议将魁星楼属于村里的两条梯田地给原告作为补偿,并说村里占了其他人的地也是在魁星楼给补的都是两条梯田地。马静茹不同意,马春祥作主将此事承担下来。但高礼信和马春祥一直推拖未给原告及家属指明是哪两条梯田地。2017年白云山在魁星楼范围内征地,原告要求高礼信指认两条梯田地,被告高礼信答复:魁星楼肯定有你家的两条梯田地,但具体哪两条地他不知道,你们去问马春祥。原告又找马春祥,马春祥答复:魁星楼有你们的两条地,但记不得是哪两条地了。原告又去峪口乡政府找领导反映情况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善生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