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俞桂花与卢军、时粉琴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桂花,卢军,时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730号申请执行人俞桂花,女,生于1955年2月27日,蒙古族,宁夏固原人,中专文化,住固原市原州区西关路自建房,居民。被执行人卢军,男,生于1968年8月29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住固原市原州区,个体户。被执行人时粉琴,女,生于1973年2月16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俞桂花与卢军、时粉琴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特16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俞桂花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90000元、执行费425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俞桂花与被执行人卢军达成和解,双方同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所欠债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俞桂花与被执行人卢军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卢军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宁0402民特16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代理审判员 李 广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屈效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