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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侯建云、李玉霞与傅德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建云,李玉霞,傅德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侯建云,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XXX,电话:150XX****XX。再审申请人李玉霞,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XXX,电话:150XX****XX。被申请人傅德起,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XXX,电话:186XX****XX。再审申请人侯建云、李玉霞因与被申请人傅德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822民初16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侯建云、李玉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长明人民陪审员 王亮& # xB;人民陪审员 刘   胜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