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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2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虎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2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虎。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铁生。申请执行人何虎与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虎工程1020000元;二、驳回原告何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0元,由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费用已由原告何虎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案已办理轮候冻结手续。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赣L×××××等12辆车辆,本院已委托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代为查封,目前该12辆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对案外人苏州双友置地有限公司有应收款项,本院已要求该公司停止向被执行人支付上述款项,经核实苏州双友置地有限公司对该债权未予确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委托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未收到回复。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确认已支付10万元,他人代为支付30万元。本案已执行到位40万元,剩余标的6269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