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4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邓礼英与唐红玉陈永坚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礼英,唐红玉,陈永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088号申请执行人:邓礼英,女,1968年6月22曰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唐红玉,女,1965年3月23曰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陈永坚,,男,1963年10月19曰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邓礼英与被执行人唐红玉,陈永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286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红玉,陈永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礼英于2016年11月21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经”四查”被执行人唐红玉,陈永坚除有房产(不具备执行条件)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四查”被执行人唐红玉,陈永坚除有房产(不具备执行条件)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礼英与被执行人唐红玉,陈永坚达成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4088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蜀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