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3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与高永亮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高永亮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67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56号。负责人:瞿群伟。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洁,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粉,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永亮,男,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高永亮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庆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