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傅岩与大连陆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岩,大连陆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3926号原告傅岩。委托代理人冯媛媛(系原告妻子)。被告大连陆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告傅岩与被告大连陆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傅岩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沃尔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为辽BL90**,并提供冯媛媛名下交通银行的存款八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大连陆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辽BL90**号沃尔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二、冻结担保人冯媛媛名下交通银行的存款八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 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炜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