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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华与佛山市雷盾铝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佛山市雷盾铝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22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雷盾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太平雷边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立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华与被告佛山市雷盾铝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09××××.1)纠纷一案,原告吴华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审 判 长 谭海华审 判 员 刘培英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游 彦书 记 员 盛燕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