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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刑更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柳祥吉抢劫案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祥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24号罪犯柳祥吉,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中专文化,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柳祥吉因犯抢劫罪,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鄂洪山刑初字第01004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26年8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2017年5月2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柳祥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柳祥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五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2017年2月7日,柳祥吉缴纳罚金一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柳祥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柳祥吉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不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柳祥吉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祥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同联审判员  陶雄平审判员  王兴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