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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湖南创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创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创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卫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90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另外申请执行人湖南创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其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时由担保人彭和平提供担保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广厦新苑三期6栋204房(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房屋产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彭和平提供担保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广厦新苑三期6栋204房(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房屋产权的查封;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440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得收入77440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凤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