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8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任桂玲诉被告任虹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桂玲,任虹纬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8民初80号原告:任桂玲,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8196402260040,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新兴委9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硕,男,系伊春市美溪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任虹纬,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8198903290212,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三股流老队部。原告任桂玲诉被告任虹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任桂玲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桂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桂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桂玲负担。审判员 刘海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