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蒋敬与张科、XX(曾用名XX子)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敬,张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蒋敬,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张科,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执行人:XX(曾用名XX子),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蒋敬与被执行人张科、XX(曾用名XX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4591.80元,执行费71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0000元,剩余案款24591.8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素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