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源盛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源盛置业有限公司,扬州金色华甸置业有限公司,林胜盛,林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执17号申请执行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7号B座22-23层。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源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西湖镇经圩村委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林胜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扬州金色华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酒甸吉兴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邱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胜盛,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林忠兴,男,1948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申请执行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26日本院以(2017)冀执17号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鹏审判员 商建富审判员 王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