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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西北煤矿机械制造高级技工学校与宁夏天润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北煤矿机械制造高级技工学校,宁夏天润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北煤矿机械制造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张爱玲,系西北煤矿机械制造高级技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艳彬,西北煤矿机械制造高级技工学校老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邹韧,西北煤矿机械制造高级技工学校总务处处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天润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平罗县轻工业园区长城路。法定代表人:班学峰,宁夏天润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西北煤矿机械制造高级技工学校与宁夏天润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宁夏天润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北煤矿机械制造高级技工学校案款474148元,承担执行费7012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天润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各商业银行、车辆,未发现银行存款、车辆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产、土地登记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天润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平罗县房产(所有权证号:013-*****号)、办公宿舍、车间、门房(所有权证号:2013-*****号),以上房屋均设有抵押(抵押金额为25200000元);轮候查封了该公司名下的位于平罗县的土地[土地证号:平国用(2014)字第*****号]。被执行人宁夏天润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学锋无法找到,且该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艳彬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琪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