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申请人湘潭华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张辉润、文奕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湘潭华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张辉润,文奕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15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住所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48号金桂名城一楼,负责人:刘丹,行长。被申请人:湘潭华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昭山示范区易家湾镇新湖村道山组。法定代表人:张辉润,董事长。被申请人:张辉润,男,汉族,1963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4303051963********,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新建村**栋*单元***号。被申请人:文奕方,女,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3031973********,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大湖路*号*单元*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申请人湘潭华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张辉润、文奕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华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张辉润、文奕方的银行存款13395426.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以其自由财产为本案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华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张辉润、文奕方的银行存款13395426.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