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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主要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国泰大厦15-23楼。法定代表人:沈卫彬,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张家港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民初2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太保张家港支公司上诉称:案涉保单虽由太保张家港支公司签章,但太保张家港支公司作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苏州分公司)下辖支公司,只是为太保苏州分公司代办,结合太保张家港支公司一审提供的发票,该发票系由太保苏州分公司盖章。故本案的实际承保人系太保苏州分公司,据此,本案应当移送太保苏州分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在张家港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至于太保张家港支公司主张其非实际承保人,这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不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审查。综上,太保张家港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