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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慧与被执行人马海奎机动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马海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李慧,女,199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被执行人:马海奎,男,1971年12月17日生,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慧与被执行人马海奎机动车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终结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吉04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刚& # xB;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