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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411号原告:潘某,女,198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孙某,男,198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正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