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赤峰蒙赫装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赤峰蒙赫装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02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寇某,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赤峰蒙赫装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村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1号楼0101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赤红)安监管罚(2016)B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完备,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赤红)安监管罚(2016)B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亚强审判员 赵国兴审判员 李建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