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民终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新龙、李程楠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龙,李程楠,许冬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龙,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程楠,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原审被告:许冬杰,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香,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上诉人张新龙因与被上诉人李程楠、原审被告许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1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新龙又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新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新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张新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秀春审判员 赵明捷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