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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德容申请执行杨星姜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容,杨星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容,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杨星姜,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关于张德容申请执行杨星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42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执行的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了案件的统一执行,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166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978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1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