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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伟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395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曾用名李丽),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8日经正定县人民法院决定,次日由正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审理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伟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冀0123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伟有期徒刑七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伟与同案犯张建辉共同退赔袁金册人民币82.8万元。原审被告人李伟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李伟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存在部分不清之处,应继续查证属实后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6)0123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戚风祥审判员  邵彩然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