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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花潭支行与周艳、戴智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花潭支行,周艳,戴智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花潭支行。负责人钟鹏,行长。被执行人周艳。被执行人戴智鸿。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花潭支行与周艳、戴智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584234.43元、执行费为8242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艳、戴智鸿的银行存款592476.4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