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花潭支行与周艳、戴智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花潭支行,周艳,戴智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花潭支行。负责人钟鹏,行长。被执行人周艳。被执行人戴智鸿。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花潭支行与周艳、戴智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584234.43元、执行费为8242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艳、戴智鸿的银行存款592476.4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