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利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利,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彭州市。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7年2月21日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6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利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长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周利在位于本市住房内,为卖淫嫖娼人员提供场所,并从中牟利。2017年2月15日凌晨,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周某、阿某和嫖娼人员2人。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周利主动到彭州公安局天彭派出所投案。本院经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违法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周利的离婚证明、社区表现证明、证人阿某、刘某、周某、颜某、余某、乔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周利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利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利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利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综合被告人周利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利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华文人民陪审员  叶登高人民陪审员  黄雪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