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薛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673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2月2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受同案人“爱平”(身份不清,另案处理)指使在福清市龙田镇南山村村口路段以每克人民币200元价格将重约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与举报人员张成和“小吴”。2、2017年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福清市龙田镇南山村村口路段以每克人民币200元价格将四小袋共计重1.7克甲基苯丙胺给举报人员张成,后被预伏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查扣上述四小袋甲基苯丙胺。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四小袋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福清市公安局现场检测,被告人薛某某尿检呈甲基苯丙胺和摇头丸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薛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韵歆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