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黄山瀚为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安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瀚为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安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3民初449号原告:黄山瀚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裴学毅,经理。被告:杭州安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施显。原告黄山瀚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为公司)与被告杭州安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学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瀚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涛公司立即支付货款45370元。2、安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从事电子产品加工生产,安涛公司需要我公司加工的产品。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1月10日六次向我公司发来传真采购合同,要求加工相应的电子产品。我公司分十六次将加工好的产品通过快递的方式交付产品。安涛公司传来对账单五份,确认收到货物以及货款48975元(已付3600元,不良品退货减5元),我公司开具四张增值税发票,金额为46970元。事后安涛公司未能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因此我公司起诉依法主张合法权益。安涛公司未作答辩。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1月10日瀚为公司与安涛公司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了六份买卖合同,安涛公司购买瀚为公司生产的电感等电子产品。瀚为公司分十六次将加工好的产品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安涛公司交付货物。安涛公司向瀚为公司传来对账单五份,确认收到货物。2017年3月9日安涛公司最后一次发货。2017年4月8日最后一份对账单确认未付款45370元。安涛公司开具了四张增值税发票,金额为46970元。2017年4月26日瀚为公司派人去安涛公司催收货款未果,欠付的货款至今未付。上诉事实有六份电子合同、十六份快递单、五份电子对账单、四份增值税票据记账联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安涛公司向瀚为公司购买产品,依据合同约定应当在收到货物后30天付款。其逾期未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瀚为公司要求安涛公司立即支付货款4537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安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黄山瀚为电子有限公司货款453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被告杭州安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国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君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