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523号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郑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荆,男,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张念,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现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