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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任振林宇重庆侨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振林,重庆侨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253号申请执行人:任振林,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侨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05247389U。关于申请执行人任振林与被执行人重庆侨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合川劳人仲案字(2016)第742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侨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振林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侨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与申请执行人任振林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措施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7执2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建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龙海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