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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庆富与重庆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富,重庆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487号原告:刘庆富,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陈冬梅,董事长。原告刘庆富与被告重庆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刘庆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庆富负担。审判员  胡兴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郗咏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