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5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其强与曾永明等两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其强,曾永明,杨惠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5执376号申请执行人陈其强,男,汉族,1975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朝远,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永明,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惠牧,女,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625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曾永明、杨惠牧共同拥有的房屋,于2017年5月16日由买受人高波以最高价4262850元竞得。现该房屋已由买受人拍卖竞得,产权已转移给买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曾永明、杨惠牧共同拥有房屋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曾永明、杨惠牧共同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高波所有。三、买受人高波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华成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