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颖诉被告李云龙、沈阳荣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颖,李云龙,沈阳荣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1991号原告张颖,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委托代理人初艺卓,系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茗然,系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龙,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荣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黄埔江街9号(网点1)。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回宫街124号(中韩大厦12层)。原告张颖诉被告李云龙、沈阳荣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张颖承担。审判员 隋电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臧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