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民辖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建与邓德明、原审被告白春林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邓德明,白春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辖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男,汉族,1959年10月25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号。身份证号码:652326195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德明,男,汉族,1956年6月1日出生,住新疆和硕县水磨沟西街**号。身份证号码:6528281956********。原审被告:白春林,男,汉族,住新疆和硕县清水河农场光明路**号。上诉人张建因与被上诉人邓德明、原审被告白春林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新2828民初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168号6栋3-302室,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白春林住所地为和硕县清水河农场,故和硕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上诉人张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被上诉人暨原审原告邓德明有权选择向和硕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建 忠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审判员 邓 晓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宝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