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古国成、田红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国成,田红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古国成,男,汉族,1943年8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田红宇,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申请执行人古国成与被执行人田红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3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偿还借款本金324万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1636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待处置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402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