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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彭幼衡与梁家俊、伍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幼衡,梁家俊,伍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7号之二原告:彭幼衡,女,汉族,1951年7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家俊,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伍少锋,男,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幼衡诉被告梁家俊、伍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幼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原告彭幼衡负担。审 判 长  郑越海人民陪审员  钟慧娴人民陪审员  李月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展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