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金艳与被执行人于江涛、高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艳,于江涛,高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艳被执行人:于江涛被执行人:高东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艳与被执行人于江涛、高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6)吉040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刚& # xB;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