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石补正与石恩正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补正,石恩正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859号原告:石补正,农民。被告:石恩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军,内蒙古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补正与被告石恩正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石补正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补正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补正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石补正负担。审判员 孙 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