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财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罗安波与吴铁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305号申请保全人:罗安波,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诚,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吴铁强,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申请保全��罗安波因与被保全人吴铁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罗安波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冻结被保全人相应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罗安波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保全人吴铁强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柴世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