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执恢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恢4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际中,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明。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以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庆国审判员 丁孝军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巨荣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