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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0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进诉被告四川省万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进,四川省万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094号之一原告:朱进被告:四川省万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慧。原告朱进与被告四川省万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朱进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演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素 微信公众号“”